台鋼學校財團法人台鋼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
第一條 台鋼學校財團法人台鋼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推動教師與產業界研究與發展合作,並提供學生實習、就業輔導及推廣教育等服務,特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設置「台鋼學校財團法人台鋼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」(以下簡稱本處),並設置台鋼學校財團法人台鋼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。
第二條 本處置研發長一人,總理本處業務,研發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兼任之,一年一聘,續聘得予連任。下設實習就業組、產學暨育成中心及推廣教育中心。各組(中心)置組長(主任)一人,由研發長商請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之,兼任者一年一聘,續聘得予連任,並置職員若干人。
第三條 本處各組(中心)職掌如下:
一、實習就業組:負責學生職場參訪、校外實習、校外競賽、技術暨語文專業檢定、擴充學習與就業輔導等業務;辦理校友服務與聯繫,接受校友就業輔導登記及轉介至適合之求才廠商,進行校友就業滿意度調查與雇主滿意度調查、辦理教育部產學攜手計畫、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校內課程與校外實習、勞動部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等行政事務,以及其他校方交辦相關業務。
二、產學暨育成中心:協助校設研究中心籌備與成立之行政業務,簽定策略聯盟;負責產學合作相關業務,包括辦理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及其他私立機構委託之各種研究案業務、產學合作媒合、協助教師將研發成果專利化、技術授權推廣、承辦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及獎勵之相關業務、專利審查及申請補助、辦理發明競賽、產學減授鐘點申請、教師產業研習計畫申請、學術研究倫理;邀請專家、重要科技人士演講或舉辦研討會,及其他校方交辦業務。
三、推廣教育中心: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、非學分班業務等相關業務。
第四條 本會議由研發長召開並擔任主席,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,會議之當然成員為研發長、組長及中心主任,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,討論內容如下:
一、規劃處務行政事項。
二、修訂本處各項辦法與規則。
三、協助規劃與推動全校產學及研究發展事項。四、考核與審議教師評鑑相關事項。
四、考核與審議教師評鑑相關事項。
五、其他處務相關業務事項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